依《溫泉法》規定,以溫泉作貸款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的溫泉使用事業,應取得溫泉標章後才能營業。

中國時報【池雅蓉╱新北報導】

另7家業者因涉及較企業貸款複雜的合法房屋證明、溫泉水權等問題,若後續仍未能完成合法貸款化,將依法裁罰。

已開發為溫泉使用、未取得合法登記者,應於2013年7月前改善,若未依規定取得,地方觀光主管機關可處1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。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58家列管溫泉-1-4未取得標章-215006918.html

審計處指出,《溫泉法》實施已10年有餘,截至2014年9月,觀旅局列管溫泉家數有84家,應取得溫泉標章的溫泉業者有58家,已取得43家,還有15家尚未取得,不合格比率達25%,且未依法開罰,有待檢討。

觀光企畫科長陳靜芳回應,多數未取得標章業者為溫泉區內經營多年的老式旅館或溫泉浴室,經營時間早於法規規定,加上經營者往往年事已高,對合法化程序作業陌生,才遲未取得標章。

陳靜芳說,基於扶植地方傳統觀光產業發展與延續,對未合法化的15家業者,仍將以輔導為原則。

企業貸款陳靜芳補充,目前15家未取得溫泉標章業者中,已車貸有8家業者進入申辦程序,若申請文件檢核後都沒問題,預計今年底取得。

58家列管溫泉 1╱4未取得標章



新北市境內有許多溫泉資源,觀光局列管應取得標章的業者共58家,目前仍有15家未取得標章,比例約占25%,也未依法開罰,遭到新北市審計處點名改善;觀光局表示,未取得標章業者多為經營多年老店,盼以輔導代替開罰,其中8家已在申請中,可望於今年底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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